这是描述信息

和“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 发布时间:2020-01-08 15:07

【概要描述】和“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和“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概要描述】和“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 发布时间:2020-01-08 15:07
详情

听到过很多投标人都有过这样的抱怨:我在这个行业里边,是兢兢业业认真做的,但是当我们参加投标的时候,客户采用低价中标,而最后中标的产品很多是用“假冒伪劣”或者“以次充好”的原材料做的,我怎么可以竞争过他们呢?

 

这时候企业要想夺标,只能选择跟他们一样,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但是从道义上、心理上,我难以接受。那样做从长久来看,也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但是如果不这样做,很多标都拿不到。

 

现实中,很多企业处在这种两难境地,有的迫不及待选择了同流合污,当然,也有少部分企业坚决不。

 

因此,我们今天讨论一下“最低价中标”这个话题。


图片

 

图片:搜狐网

所谓“最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

 

现在,曾经被认为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最低价中标”逐渐腐蚀了创新土壤,带来的是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

 

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由于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可如今,最低价中标已经是个非常不合理的标准,而却成为现在的基本原则。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做亏本的买卖,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图了一时痛快,却给后期项目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中标方因为给出的中标价格太低,无法盈利,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控制成本,在原材料上做文章,这样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投标方本意是为了节约成本,最后也往往成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图片

 

那么,“最低价中标”到底能不能改?



 

图片

答案是肯定的!

 

中国工程领域,最为主要的一部法律应该就是《招投标法》。之所以最重要,因为它影响了几乎所有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工程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和左右了社会的安全以及安稳。

 

正因为如此,《招投标法》中的条款就尤为重要,其不合理的一点,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引发蝴蝶效应。尤其是规定了中标的条件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严重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也极大地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

 

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今年18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这其中提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是继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通过官方渠道正式获悉的《招标投标法》修订新动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图片

再见,最低价中标!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今年7月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舞台。


图片

为什么要和“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文《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首次诟病最低价中标。

 

2017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再次发文《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直言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人民日报怎么说的?

“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在不久前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

 

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解决之道,自然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让过得硬的产品叫得响、站得稳,从而为制造业大国打下产品质量的基础。

 

令人慰藉的是,在今天的中国市场上,靠偷工减料甚至假冒伪劣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一方面,目前,随着监管部门从标前、标中到标后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化,通过低价中标进而谋求灰色利益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相反,一些低价中标的企业经常由于利润极低,造成交期延迟,且无法保证质量,让招标方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在工程领域,有人将这一现象戏称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在产品质量上不愿意投入的企业,生存也将愈发艰难。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最低价中标”为何风行?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

 

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原因一: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

 

原因二: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

 

原因三: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

 

“最低价中标”危害有多大?

 

“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一套自动化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

 

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

 

危害一:以次充好,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危害二: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危害三: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是否应当彻底摈弃?

 

在媒体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某机电企业负责人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

 

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像我们专门做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很难参与政府招投标,因为一些地方和国企在采购中,只要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价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装修采购,我们会忽视质量、优先选择最低价的产品,还是优先选择质量、功能最好的,再考虑价格呢?这还是个责任问题。” 四川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说。

 

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对此,媒体记者认为,我们应该顺应和把握好这一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的趋势,使现行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当前,中国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将成为产业投资的热点。这些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质量和品牌的要求会更高,只有坚持以质量为本,把质量问题上升到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理念的层面来认识,我们才可能后来居上,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所以,应该明确废除“最低价中标”,从而规定低价坚决不能中标,而是中间价或者平均价中标。

改变“最低价中标”的现状,这些省市行动起来了



 


图片

安徽:启动全省工程异常低价投标大抽查

 

近日,为净化市场环境,安徽启动全省建筑工程异常低价投标整治省级大抽查,对串通投标、专家违规操作等行为,将严厉打击并全省通报。

 

本次省级抽查从7月底开始展开,涉及2021年1月1日以来开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保障检查公平性,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随机抽取了今年以来已开标的建设项目。

 

根据抽查清单,在招标环节重点排查各市是否按照省级要求,制定发布本地区相关贯彻落实意见、实施细则。招标项目清单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计价定额等有关规定;清单控制价是否按规定备案;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出具的成果文件签章是否齐全;此外,是否存在招标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擅自下调控制价或经授意下调控制价的情况。

 

围绕项目中标环节,重点检查中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存在异常低价投标的中标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其合同履约能力、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等澄清说明材料。是否存在法定串通投标的情形;特别要关注评标专家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接受授意不公正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属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前是否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投标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是否全面评估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


图片

厦门:控制价6.2亿的标,最低价1.9亿中标?施工单位被列入黑名单

 

去年底厦门市公示的某修复工程(施工)(第三次公告)施工招标:

 

其A标段招标控制价为48332万元,而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仅为485万元;

 

其B标段招标控制价为62638万元,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为19167万元。

 

B标段某施工单位被评为中标候选人后,因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直接导致该项目重新招标,严重延误项目建设工期(该项目为市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延滞长达二个月,被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招标人已没收其投标保证金80万元。

 

A标段中标候选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工作疏忽,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报价与实际要进行的报价存在重大偏差,导致了中标价比招标控制价相差十万八千里的乌龙事件,并直接导致该重点工程建设进展延滞,被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此次中标价只有招标控制价的30%多,也不禁引发疑问:是招标控制价计算存在问题,还是中标价与实际报价存在偏差,而导致两者存在巨大差距?

 

从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的重新招标公告看,本项目B标段预算价6.95亿元,招标控制价6.26亿元——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预算价相比下降10%,且与首次招标时公布的工程控制价一致;而从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的重新招标结果看,最终中标价为3.32亿元——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下降46.96%,但仍比首次招标的1.92亿元中标价高出72.92%。

 

事实上,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差巨大,主要是评标办法的产物。

 

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此在满足质量标准、施工工期等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后,投标报价最低的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一评标原则容易诱发投标人不计成本抢标、招标人盲目追求节约投资的后果。


图片

广东:采用最低价中标要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为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鼓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制定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措施,落实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责任;允许总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自主决定专业分包。

  

允许招标人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严格承诺制后续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

   

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鼓励投标人创优质精品工程。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要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依法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方面,《意见》要求广州、深圳要率先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珠三角其他地区要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粤东西北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进程,在2022年上半年全面实现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

 

在监管方式改革方面,对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招标人免收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目前地方政府和国企的招投标中,大量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为了防范腐败和利益输送。

 

但在苛严问责和无序竞争的背景下,政府和企业倾向于国有企业去投标,避免和外企私企往来,以免说不清道不明。“最低价中标”变成了楚河汉界壁垒森严的划界,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反而使得国有和非国有彼此隔阂。

 

如果仅考虑价格,而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

 

最低价中标迫使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罔顾契约精神,企业无法对研发创新产生兴趣,只能挣扎着活在当下。

 

“最低价中标”还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基建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往往容易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

 

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缺失。“最低价中标”,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却逐渐腐蚀了追求品质、勇于创新的土壤。

 

一个几乎以低价为唯一竞争尺度的社会,只有你死我活,没有你帮我扶。

 

“最低价中标”,该说再见了!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资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资质

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顶山都市产业园08幢 联系电话:025-84711656 电子信箱:jskyjl@163.com  公司官网:www.1218.net.cn

Copyright 2020, 所有相关版权归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苏ICP备12010143号-2   网站建设:新网